(2011年5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維護建設工程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及其監(jiān)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從立項到竣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應當計入建設項目投資的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有關稅費和建設期間貸款利息等費用。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是指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確定與控制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編制和審核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