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79號公布根據(jù)2018年1月2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山東省節(jié)約用水辦法〉等33件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jù)2024年12月1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6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黃河工程管理,保障黃河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充分發(fā)揮工程的功能和綜合效益,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黃河工程主要包括:
(一)黃河干流(含備用入海流路)、大汶河下游、東平湖蓄滯洪區(qū)、北金堤蓄滯洪區(qū)的堤防、險工、控導、涵閘、防護壩等工程(含舊堤、舊壩、舊閘)及其管理用房、搶險物資倉庫等管護設施和標志標牌、防護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