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53號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非稅收入管理,完善預算管理制度,健全公共財政職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管轄范圍內非稅收入的執(zhí)收、資金、票據管理及監(jiān)督檢查,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政府債務收入、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以外,由本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執(zhí)收單位),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通過征收、收取、處罰、受贈等方式(以下統稱執(zhí)收)取得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具體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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