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公布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19年11月1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為加強對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管理、服務和保障,確保工程進度和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管理、服務和保障。
第三條市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統(tǒng)籌協(xié)調和計劃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應當從下列建設項目中確定,并列入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或者年度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計劃:
(一)有利于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