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8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12月10日省政府令第94號公布根據(jù)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號《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修訂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行為,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罰幅度的權限。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包括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