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6號公布,自2012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和監(jiān)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部門(含經依法授權或者受委托的行政執(zhí)法組織)在依法享有的行政處罰權限范圍內,對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以及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進行綜合裁量的權限。
第三條?本市行政處罰實施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guī)范、指導和監(jiān)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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